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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申請人得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安裝完工後四個月內,填具補助款申請書及檢附下列各款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第四條規定後,即核撥補助款:
一、新品保證書。
二、系統設置前、後之現場照片。
三、補助款領款收據。
四、安裝銷售商或其分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金額以購置費用為準。發票正本如已供其他用途而無法檢附者,應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之原因並簽名。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並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天然災害受損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應為買受人,其因故須變更買受人時,或屬非自然人者,有工程統包或分包之情形,致須變更補助款受款人時,得填具變更聲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期間以第四款規定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起算。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購置並使用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得申請獎勵補助:
一、屬新品設備者。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經認證者。
三、由簽約之安裝銷售商安裝。但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之申請廠商為簽約之安裝銷售商者,限由該廠商銷售安裝。
前項獎勵補助應於第五條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因天然災害致原建物滅失或毀損無法居住者,得準用前條第二項補助基準申請補助。但同次災害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前項補助,其建物所有權人應於災害發生日起二年內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提出安裝補助申請;建物所有權人死亡者,得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提出申請。但不能於該期限內提出者,得於災害重建公告之期限內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