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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因天然災害致原建物滅失或毀損無法居住者,得準用前條第二項補助基準申請補助。但同次災害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前項補助,其建物所有權人應於災害發生日起二年內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提出安裝補助申請;建物所有權人死亡者,得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提出申請。但不能於該期限內提出者,得於災害重建公告之期限內延長之。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臺灣本島者,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二千元;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千七百五十元。
二、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千元。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離島地區者,除另有規定外,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四千元;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三千七百五十元;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三千二百五十元;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二千七百五十元。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實施地區,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三千元。
二、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前三項規定以外之其他型式集熱器之補助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四項之補助基準乘以有效集熱面積核算補助金額。必要時,得考量申請用途、裝置地點及使用效能,核定或變更核准補助之有效集熱面積。
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申請人得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安裝完工後四個月內,填具補助款申請書及檢附下列各款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第四條規定後,即核撥補助款:
一、新品保證書。
二、系統設置前、後之現場照片。
三、補助款領款收據。
四、安裝銷售商或其分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金額以購置費用為準。發票正本如已供其他用途而無法檢附者,應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之原因並簽名。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並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天然災害受損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應為買受人,其因故須變更買受人時,或屬非自然人者,有工程統包或分包之情形,致須變更補助款受款人時,得填具變更聲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期間以第四款規定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起算。
申請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者,申請人於購置前應填具大型系統補助款申請書並檢附系統規劃書與設計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通過審核者,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依核定之申請書內容,完成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安裝及申請核撥補助款;逾期未完成者,其申請案視為撤回。但因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者,申請人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前項申請文件,準用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