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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專業機構或技師申請執行第三條第三款檢查事項之認可,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專業機構:
(一)我國公司或法人,僱有符合下列資格之專任檢查人員二十人以上,且其中至少一名應經ISO/IECGuide65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訓練及格: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具有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管理或檢測實務經驗三年以上。但持有相關碩士學位者,實務經驗得減為二年;持有相關博士學位者,實務經驗得減為一年。
3.受聘於專業機構服務或受聘僱專業機構之支配於專業機構外服務,且在其執行業務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資格。
二、技師:
(一)依法領有我國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或相關專業技師執業執照,具有三年以上能源效率管理或檢測實務經驗,並經ISO/IECGuide65 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訓練及格者。
(二)具備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儀器設備或設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能源用戶或使用能源設備之不同屬性,分別委託經認可之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八條指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使用及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節約能源規定之相關檢查事項。
二、本法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指定之能源用戶之能源查核制度建立、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訂定、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之自置或委託及使用能源資料申報之相關檢查事項。
三、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廠商製造、進口或販賣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標示之管理與檢查事項。
四、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廠商製造、進口或販賣指定車輛之能源效率、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標示之管理與檢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