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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專業機構或技師申請執行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檢查事項之認可,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專業機構:
(一)我國公司或法人,僱有符合下列資格之專任檢查人員二十人以上,且其中三人應具有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科系畢業。
2.具有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能源管理人員訓練合格證書。
3.具有三年以上改善規劃、指導或評估節約能源之實務經驗。但持有相關碩士學位者,實務經驗得減為二年;持有相關博士學位者,實務經驗得減為一年。
4.受聘於專業機構服務或受聘僱專業機構之支配於專業機構外服務,且在其執行業務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
(二)具備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儀器設備或設施。
(三)未充任受本法指定能源用戶之能源管理人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資格。
二、技師:
(一)依法領有我國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或相關專業技師執業執照,且具有三年以上改善規劃、指導或評估節約能源之執業經驗。
(二)具備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儀器設備或設施。
能源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
前項能源使用級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之名額、資格、訓練、合格證書取得之程序、條件、撤銷、廢止、查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能源用戶或使用能源設備之不同屬性,分別委託經認可之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八條指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使用及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節約能源規定之相關檢查事項。
二、本法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指定之能源用戶之能源查核制度建立、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訂定、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之自置或委託及使用能源資料申報之相關檢查事項。
三、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廠商製造、進口或販賣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標示之管理與檢查事項。
四、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廠商製造、進口或販賣指定車輛之能源效率、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標示之管理與檢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