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檢驗維護業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登記執照。
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檢驗維護業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登記執照:
一、前條所定文件。
二、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者,得於申請前項展延時,併同辦理。
檢驗維護業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登記執照於有效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
申請登記檢驗維護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檢驗維護業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四、專任技術人員身分證影本、符合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資格之證書正、影本及以該檢驗維護業為投保單位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五、經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驗簽證之工具設備清冊。
六、依第十二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之工具設備清冊,應載明工具設備之名稱、廠牌及型號;表列須進行校正者,應載明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並於申請登記及展延時,檢附有效之校正報告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