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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能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能源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
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車輛,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之車輛,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
第一項車輛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能源耗用量與其效率之標示事項、方法、檢查方式、證明文件之核發、撤銷或廢止、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