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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因災害發生,致影響受災地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都市更新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