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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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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第 20 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者,一律發給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加發五個基數之喪葬費。
前項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如低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依該條規定發給之。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與喪葬費,勞保死亡給付不予抵充。但如另有由本公司負擔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得予抵充之。
廢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
第 19 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撫卹金,其標準比照第十七條退休金給與標準發給之,所發撫卹金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