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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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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22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辦理從業人員轉業訓練或第二專長訓練,指為協助不願隨同移轉者所辦理提升原有技能或轉換行業所需技能訓練,及為協助留用人員勝任移轉民營後工作所辦理之技能訓練。
為辦理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公營事業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編列相關預算。必要時,由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相關預算協助辦理。
從業人員於訓練期間,應給予公假。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1 條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前,應辦理從業人員轉業訓練、第二專長訓練或就業轉導。必要時,由其事業主管機關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後五年內被資遣之從業人員,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轉業訓練或就業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