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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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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第 6 條
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員工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未經功過抵銷者,不予表彰。
但受記大過處分後五年以內,未再受任何處分而合於第三條之規定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