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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左列各款年資,不予合併計算:
(一) 調用人員而不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服務機構之年資。
(二) 奉准留職停薪人員其在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三) 因案停職經准復職中斷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