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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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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21 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因公傷病,指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而致傷病者。
二、因特殊職業病者。
三、在工作處所遭受不可抗力之危險而致傷病者。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
第 19 條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人員,其身心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在儲備金內支給,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