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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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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電力機構得拒絕優待或取消優待:
一、用電戶與第三條規定之範圍不符。
二、用電場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
三、拒絕電力機構用電優待付費調查。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係指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範圍: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撫養而共同生活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