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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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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 4 條
平時考核與專案考核之獎懲方式規定如下: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二、專案考核: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應即依第九條所定考列甲等人員之獎勵方式辦理。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
在同一年度內,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之功過相抵銷,平時考核之獎懲得相互抵銷,並作為年度考核之參考;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度考核應列丁等。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
第 9 條
年度考核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原等薪級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二、乙等:晉原等薪級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
三、丙等:留原等薪級。
四、丁等:免職或除名(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