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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管理法 EN
國營事業各項收支,由審計機關辦理事後審計,其業務較大之事業,得由審計機關派員就地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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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05 月 09 日
解釋文:
審計部對於各機關編送之決算有最終審定權。徵收機關核定公營事業 之所得額,與審計部審定同一事業之盈餘如有歧異,自應以決算書所載審 計部審定之數目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