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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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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 4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所屬機關(構),受理開發單位申請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時,經開發單位確認有新增用水且計畫用水量達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應由開發單位提出或修正用水計畫,並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第 3 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所稱計畫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指開發行為之興辦,其計畫用水量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所稱增加計畫用水量,指開發行為之變更,致計畫用水量增加至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同一開發單位於毗鄰區域之分期或分區開發行為,計畫用水量應累積或合併計算,其已核定用水計畫毗鄰區域之分期或分區開發行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