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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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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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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EN
第 11 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應分別記載使用人、地址、產品項目及型號、許可編號及有效起迄日期。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規定之方式,對外公開前項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
EN
第 8 條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