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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EN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所稱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如下:
一、建設費用:指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設施(含設備)費用。
二、營運費用:指因前款增加之電費、人事費、土地租金或使用費及其他操作維護費用。
三、其他必要費用:指土地取得費用及依個案性質所需之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應扣除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補助,並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次或分次收取全部或一部。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為促進系統再生水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或放流水予再生水經營業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但得收取為提供該水源所增加之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依前項規定提供污水或放流水,得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優先核定辦理該地區之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
第一項之一定期間、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