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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EN
第二條所稱售水量,指再生水經營業預定供應水量。
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 EN
再生水費計算公式如下:平均單位再生水費(新臺幣元/立方公尺)=(開發營運成本+合理利潤+各項賦稅)(新臺幣元)/售水量(立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