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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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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救助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取得低收入戶資格者。
二、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救助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三、用戶設備外線:指本法第二十三條用水設備之外線,即配水管至量水器間之進水管。
自來水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23 條
本法所稱用水設備,係指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量水器、受水管、開關、分水支管、衛生設備之連接水管及水栓、水閥及加壓設施等。
前項加壓設施中屬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無法供水者,自來水用戶為接用自來水,於總表後至建築物前所設置之加壓設備、蓄(配)水池、操作室、受水管、開關及水栓等設備,統稱為用戶加壓受水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