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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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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水利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各種使用行為,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63-5 條
海堤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損或變更海堤。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或堆置土石。
五、飼養牲畜或採伐植物。
六、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
海堤區域內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非經許可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