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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 EN
為加速辦理本條例各項計畫,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適用地區內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迅行變更或逕
為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