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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洪氾區乙級管制區內之房屋均應建造二層以上樓房,且其建築物地上一層
應與第二層同一戶使用。但地上二層以上,其中任一樓層之所有權人出具
提供地上一層使用人作為短期防洪避難使用之同意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房屋屬臨時性平房建築物者,應設置必要之避難設施。
第一項建築物有地下樓層者,除與地上一層同一戶使用者外,僅得作共用
部分使用。
第一項管制區內工廠之機器設備不易搬遷者及必要之維生設施,應設在可
能淹水深度以上之樓層。
第一項所稱房屋,指房屋稅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
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所稱建造,指建築法第九條規定之新建、
增建、改建或修建行為。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房屋稅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