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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興辦之水利事業。
土地徵收條例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 EN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