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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本法規定之補償或水權之處理,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水利法第九十七條僅規定本法規定之補償,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主管 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並非規定有關機關團體評議通過後,當 事人不服其評定,始得起訴。本件被上訴人在已經勘驗鑑定尚未評定通過 前,逕向法院起訴,尚難指為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