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申請人經現場評鑑或產品檢驗未通過,未依前條規定申請複評或複驗,或
經複評或複驗仍未通過者,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後,始得依第
五條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