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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EN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五條之一第一項之聲明書,應由型式認證申請人或其繼受人聲明度量衡器之功能、軟體設計及外接裝置功能未違反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規定。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 EN
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除水量計外,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費、測試樣品、測試報告、外觀照片、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但系列認證或核准不需測試者,免檢附測試報告。
前項測試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技術文件及測試樣品,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辦理。
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申請人,應另檢附公路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專業機構出具之功能確認報告;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涉及公路主管機關權責範圍者,應檢附公路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專業機構出具之功能確認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水量計型式認證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費、測試樣品、材質測試報告、外觀照片、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
前項材質測試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向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認證機構認證之實驗室辦理,該測試報告應有該認證機構之認證標誌。
繼受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繼受人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繼受之原型式認證認可證書正本、聲明書、封印清冊及繼受證明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
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取得之認可,僅得由一繼受人繼受。
同一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登錄範圍之型式認證及系列認證認可,不得辦理分割繼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