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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EN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如需變更外觀、構造、材質、技術特性者,應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但變更情事與原認證型式差異甚大者,應重新申請認證。
前項系列認證或核准之申請,應聲明變更事項未違反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規定及未變更事項與原型式相同。
第一項之核准,其程序準用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 EN
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除水量計外,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費、測試樣品、測試報告、外觀照片、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但系列認證或核准不需測試者,免檢附測試報告。
前項測試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技術文件及測試樣品,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辦理。
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申請人,應另檢附公路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專業機構出具之功能確認報告;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涉及公路主管機關權責範圍者,應檢附公路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專業機構出具之功能確認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水量計型式認證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費、測試樣品、材質測試報告、外觀照片、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
前項材質測試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向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認證機構認證之實驗室辦理,該測試報告應有該認證機構之認證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