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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度量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度量衡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 EN
經主管機關指定應經型式認證之法定度量衡器,度量衡業應於國內製造或自國外輸入前,先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經認可後,始得辦理檢定。
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種類、範圍、型式認證申請認可之要件、程序、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經型式認證度量衡器之外觀、構造、性能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