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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度量衡專責機關為確保定量包裝商品符合前條之規定,得不定期派員至下列場所抽測:
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
二、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
三、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
度量衡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 EN
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應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淨含量;其標示量與實際量之誤差,不得超出法定之範圍。
前項定量包裝商品之種類、標示、抽樣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定量包裝商品之允許誤差之範圍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