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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EN
正字標記產品所適用之國家標準經修訂或因廢止而改適用其他國家標準者,經評估具實質影響內容時,正字標記廠商應於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改正。但備具改正計畫書經核准者,得延展六個月。
前項國家標準修訂或廢止前所生產製造符合國家標準之正字標記產品,得繼續使用正字標記。
第一項但書延展期間生產製造之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
正字標記廠商提前完成改正經向產品驗證機關(構)報備或於第一項改正期限屆滿時完成改正且依修訂或新適用之國家標準生產者,得繼續使用正字標記。
正字標記廠商經前項報備或於第一項改正期限屆滿後,產品驗證機關(構)或認可試驗室準用第十六條規定依修訂後或新適用之國家標準辦理產品抽樣檢驗。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 EN
產品驗證機關(構)對於正字標記產品得不定期在市場、工地或工廠抽樣,實施產品檢驗;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正字標記廠商。
正字標記產品經由認可試驗室辦理前項之產品抽樣檢驗,認可試驗室應將檢驗結果通知產品驗證機關(構),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得代替前項產品檢驗。
前二項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於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並向原產品驗證機關(構)或認可試驗室申請再實施產品檢驗。
前項再實施產品檢驗應重新抽樣全項檢驗。但僅標示不合格者,得僅就標示部分實施檢驗。
第三項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至再實施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送達前,該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
正字標記產品經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時,經產品驗證機關(構)查證屬實者,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