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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EN
標準專責機關對於適用標準法第十條有關國家標準項目之產品,得公告為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之產品品目(以下簡稱正字標記品目);廢止時,亦同。
標準法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 EN
標準專責機關依職權或申請,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選定國家標準項目,實施驗證業務;必要時,並得經審查委員會審議,取消該選定。
依前項選定及取消之國家標準項目,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