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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EN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為提升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之管理,標準檢驗局得推行相關商品或管理系統之驗證制度。
標準檢驗局依前項規定受理廠商申請商品或管理系統驗證,其申請條件、程序、驗證證書之有效期限、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