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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EN
報驗義務人預購商品檢驗標識,未依前條第四項規定申報、遺失二次以上或其報驗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應立即停止其預購商品檢驗標識。
前項停止預購商品檢驗標識之情形,於其報驗商品經連續三批五倍量檢驗合格後,得預購商品檢驗標識。
報驗義務人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三目取得標準檢驗局核准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資格,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廢止其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之核准:
一、停業、行蹤不明或逾二年未申請報驗。
二、將核准自印之商品檢驗標識標示於非核准之商品上。
三、未貼商品檢驗標識二次以上。
前項經廢止自印商品檢驗標識核准之報驗義務人,自廢止核准屆滿三個月且經連續報驗商品三批檢驗合格者,始得重新申請使用自印商品檢驗標識。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 EN
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其識別號碼,除另有規定外,應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商品檢驗標識之圖式為 ,圖式之名稱為商品安全標章。
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依不同之檢驗方式,由字軌、流水號或指定代碼組成如下:
一、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除下列規定外,為字軌「C」及流水號:
(一)經標準檢驗局指定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型式認可商品,為字軌「T」及指定代碼。
(二)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生產之商品,為字軌「Q」及指定代碼。
(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者,為字軌「M」及指定代碼。
二、驗證登錄:為字軌「R」及指定代碼。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商品,為字軌「R」、流水號及指定代碼。
三、符合性聲明:為字軌「D」及指定代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指定代碼,由標準檢驗局核准或發給證書時指定;前項第三款之指定代碼,應向標準檢驗局申請。
第三項之指定代碼,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應包含二維條碼者,該二維條碼應於核發證書(明)前或辦理符合性聲明登記時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公告實施日前已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應於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申請。
報驗義務人連續報驗商品三次以上合格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准預購適當數量之「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預購之商品檢驗標識,應於六個月內核銷、註銷或繳還完畢;未於期間內核銷完畢者,得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未依前項規定核銷、註銷或繳還完畢者,不得預購。檢驗機關應查核其保存情況,並俟核銷、註銷或繳還完畢,始准預購。
檢驗機關應備置分戶賬冊,記載預購之商品檢驗標識。
報驗義務人應對預購之商品檢驗標識負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將識別號碼向原預購檢驗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