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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EN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檢具申請書及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申請報驗,但已填具型式認可證書之證號者,免附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報驗義務人非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名義人時,應另檢具證書名義人授權文件。
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型式試驗報告取得型式認可者,檢驗機關得限制其報驗商品數量。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 ) EN
申請人取得型式試驗報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型式試驗:電磁相容性型式試驗,應檢具相關技術文件及足夠測試所需之樣品,向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其他型式試驗,應檢具相關技術文件及足夠測試所需之樣品,向檢驗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但大型或系統複雜商品,得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指定場所測試。
二、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試驗:得向國內外經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之試驗室或經認證之驗證機構試驗室辦理。但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由原製造廠辦理。
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者,得以原驗證標誌登錄資料代替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