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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EN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應施輸入檢驗之商品,標準檢驗局依檢驗需要,得簽發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供通關之用,並得依規定派員前往貨物儲存地點予以封存。未符合檢驗規定前,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
受封存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前項封存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先行放行之條件、先行放行通知書之核發、封存之要件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