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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EN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不受理其報驗:
一、未依本法第十九條辦理內銷檢驗登記者。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申請報驗者。
三、報驗申請書內容錯誤或其他不依規定繕打者。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之應施檢驗商品,其報驗義務人,應依規定辦妥登記後,始得報請檢驗。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 EN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報驗申請書連同應繳檢驗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報驗:
一、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報驗義務人非型式認可證書之名義人時,應另檢具證書名義人授權文件。但已填具型式認可證書之證號者,免附型式認可證書影本。
二、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試驗紀錄、製程紀錄等文件。
三、其他檢驗必要文件。
無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於首次報驗時,另檢附第三條之文件。
申請報驗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報驗為業之營利事業,得檢具授權書向檢驗機關(構)登記備查,並憑其登記代理報驗義務人辦理各項報驗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