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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進入市場,指陳列、銷售、安裝或使用。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
第一項但書危害風險性之認定準據、評估程序、分析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