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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依本辦法認定之受損企業,得檢具改善調整計畫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就改善調整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並得向本條例第十四條行政院所設置之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申請經費,辦理受損企業補助。
前項改善調整計畫之執行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其最高補助金額每案不得超過新臺幣伍佰萬元,並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為協助產業、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並由行政院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
二、其他專案基金撥充。
三、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因應貿易自由化所需辦理本條例所定調整支援措施與推動產業、企業發展之計畫經費。
二、補助受損企業及提供相關融資利息補貼。
三、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第二項第三款之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准在當年度所得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