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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EN
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署申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進口地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進口地海關查核及註記之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再輸出附表一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及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貿易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EN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不得輸入。
前項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於申請輸出許可或輸入前,應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與程序、許可之撤銷與廢止、輸出入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