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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貿易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EN
受外國政府委託在我國執行裝運前檢驗者,其檢驗業務應受主管機關監督。
世界貿易組織裝運前檢驗協定爭端解決小組所為之決定,有拘束裝運前檢驗機構及出口人之效力。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