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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經經濟部依前條第二項認定產業受害成立之案件,得採行調整關稅措施。
前項措施,經濟部應通知財政部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 EN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產業受害調查及進口救濟之案件,得單就大陸早期收穫貨品為之。
前項案件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大陸早期收穫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為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