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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易腐性農產品進口救濟案件,不即時予以救濟將遭受難以回復之嚴重損害者,經濟部除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交審議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外;有關補正、駁回、通知及公告事項,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案件經經濟部決定進行調查者,審議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七十日內,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
第一項所稱易腐性農產品,由農業部就個案認定之。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 EN
經濟部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申請,除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外,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交審議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但申請人補正所需時間,不計入三十日期限:
一、申請人不具備第三條規定資格。
二、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
經濟部決定進行或不進行調查之案件,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