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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EN
法人、團體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應檢附申請書及法人登記證書、合作社登記證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
前項法人、團體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準用本辦法有關登記、變更登記程序、英文名稱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 EN
依本辦法所送之各項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