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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訂定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事項時,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至而無保存必要之個人資料,應予刪除、銷毀、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四、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五、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設備安全管理。
七、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八、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九、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