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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訂定第六條第七款所定資料安全稽核機制,應指定資料安全稽核之查核人員,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綜合商品零售業者之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報告。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依前項稽核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依第五條規定指定之專責人員與第一項規定之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應指定安全維護計畫之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定期向綜合商品零售業者之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報告。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四、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五、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設備安全管理。
七、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八、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九、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