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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於辦理第七條第二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包括:
一、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
二、對於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客戶,應採行與其風險相當之強化措施。
三、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該簡化措施應與其較低風險因素相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客戶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二)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下列情形,應確認客戶之身分:
(一)與賣方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時。
(二)提供買方客戶代理收付服務,每筆金額達新臺幣五萬元時。但以信用卡付款每筆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不適用之。
(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代理收付時。
(四)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二、確認客戶身分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予以記錄。
(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並視情形取得相關資訊。
三、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時,應瞭解客戶之業務性質,並應取得相關資訊以便驗證客戶身分。
四、對於無法完成確認客戶身分相關規定程序者,應考量申報與該客戶有關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五、懷疑某客戶或交易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且合理相信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可能對客戶洩露訊息時,得不執行該等程序,而改以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