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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EN
第三條至前條之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並上傳附件者,應繳納之規費減收新臺幣三百元。
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 EN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應繳納規費,按其實收出資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規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規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有限合夥或外國有限合夥因增加出資額或營運資金登記,其規費按所增之數額每新臺幣每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規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或變更分支機構登記,或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變更分支機構登記,每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增加出資額、設立或變更分支機構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登記、增加營運資金、變更分支機構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