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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EN
有限合夥解散,應檢具申請書,及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解散事由之證明文件,申請解散登記。
有限合夥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EN
有限合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有限合夥契約約定之解散事由發生。
二、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屆滿。
三、合夥人全體同意。
四、破產。
五、合夥人人數不足。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經合夥人全體同意者,得繼續經營。
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經其餘合夥人全體同意者,於加入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後,得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