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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EN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財產抵繳出資明細表應載明合夥人姓名、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及有限合夥核給之出資或憑證。
技術作價、股票抵繳及其他財產抵繳出資者,應載明相關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依法登記予有限合夥;依法無登記之規定者,應載明該項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交付予有限合夥。
股票抵繳出資者,並應載明其估價標準。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 EN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或增減實收出資額等變更登記時,應依本辦法編製出資額變動表,並依案件性質備具下列附表送交會計師查核:
一、現金出資明細表。
二、債權抵繳出資明細表。
三、財產抵繳出資明細表。
四、勞務抵繳出資明細表。
五、信用抵繳出資明細表。
六、其他利益抵繳出資明細表。
七、減資明細表。
分次出資者,應同時檢附有限合夥契約書影本。
第一項出資額變動表及附表應加蓋有限合夥及代表人印章。